孙秀伟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杀人抢劫辩护案
来源:孙秀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6
浏览量:1049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匕首、电棍等工具,窜至天津市西青区某村,以租车为名,将天津市西青区一出租车司机杨某骗至河北省霸州市某村村北的一土路上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杨某腹部猛刺一刀,杨某被迫将1000余元现金交给王某后趁机逃跑。被告人王某恐其逃跑后报警,即产生灭口之念,遂持刀追赶杨某,然后将杨某再次挟持至车上,被告人王某在车上看到杨某不停的大声呼喊,用匕首朝杨某胸、腹部猛刺数刀,并用刀柄朝其头部猛砸,然后将杨某从车里拖出装入车的后备箱,欲驾车逃跑,见车打不着火,便弃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生前被锐器伤及心脏造成急性大出血死亡。

本案中检察机关将杨某的夏利牌轿车(价值21000元)也算到了抢劫的数额当中。并以抢劫数额巨大的起诉意见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我所律师孙秀伟、孙艳利在接到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后,及时到检察机关、法院了解案情、复印材料,并分三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王某,详细地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在以上的基础上,我所律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同时以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的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按实际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本案中指控的王某欲驾车逃跑的事实不能成立。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尸体掩藏起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的内容大相径庭。而且王某的朋友也答应事后去接王某,且事后也确实是他的朋友接走的,王某没有必要驾车逃离现场。并且王某根本没有占有出租车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对杨某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均没有产生过要杀死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其用刀扎受害人也是因害怕受害人大声呼救会惊动其他人因而对受害人实施的行为。王某没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其只是为了让受害人不要再喊。对其死亡,王某持有的仅仅是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3、受害人采取自救措施不当也客观上促进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通过王某的供述,在王某劫得了近千元现金后就已经收手,但受害人却逃跑并高声呼救,这种行为是人的本能可以理解。但当王某将其追回并明确告知只要不再大声呼救,就不会继续伤害受害人后,受害人仍高声呼救,客观上加重了案件的结果。

4、王某系初犯和偶犯并有明显的悔罪心理。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出租车不作为王某的抢劫所得,其抢劫数额认定为1000余元,不符合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而王某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虽以王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结案,但是,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在以往的此类案件中常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结束。因此,我们应该客观的说正是因为我所律师孙秀伟、孙艳利的敬业与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精湛的业务水平,才使得我们能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案件的突破点。

而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也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之下,经过与受害人一方多次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受害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可以说这样的一个情节也是造成王某没被判处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至此,本案顺利结案,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我所律师孙秀伟、孙艳利无论在案件任何阶段,始终把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做为我们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用我们娴熟的专业知识竭诚的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是我们乾翔所对您永远的承诺!!!

结语

虽然我们成功的为我们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但这个案子也带给我们很多的教训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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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伟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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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秀伟
  • 执业律所: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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